- 索 引 号:QZ01501-30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统〔2026〕19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8
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及国家常规统计督察整改,坚决纠治统计造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24〕54号)和《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闽司〔2025〕48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6年统计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
2026年11月前完成。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事项
(一)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五、检查主体
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
六、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进行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责任,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与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检查通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环节工作,针对统计违法违纪问题,通过会商和会审,充分听取各专业意见与建议,研究讨论形成处罚决定。
(二)规范检查流程。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流程、案卷制作、案件处理等具体环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推行“扫码入企”功能,规范信息录入工作,不断提升统计涉企检查规范性。
(三)严格依法查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附件: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2026年统计行政检查工作安排表
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2026年统计行政检查工作安排表
|
行政检查 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是否涉企 |
|
|
1.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2024年新修改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
||||
|
1.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是 |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 2026年5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