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3000-2026-00007
- 备注/文号:泉鲤政卫〔2026〕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8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相关托育机构:
现将《福建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闽卫规〔2026〕3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鲤城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已备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新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次月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根据省定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公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补助标准为每名在托婴幼儿150元/月;社会办普惠服务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补助标准为每名在托婴幼儿300元/月。
三、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一)机构申请
补助资金每半年通过线上申请一次,机构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提出补助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具体程序为:机构登录“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进入卫健业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模块申请。申请需要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入托合同、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入托婴幼儿考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核实和初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街道负责受理线上申领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区卫健局审核。
(三)区卫健局审核确认
区卫健局审核确认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9月和次年3月前发放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工作,切实把好初审关,确保辖区备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如实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当次补助申请。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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