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3000-2026-00041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6〕10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11
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闽建〔20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文件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示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将全部公共收益收支整合汇总后统一完整公示,不得拆分、分段单独公示;除按文件要求公示、抄送外,还应同步在小区所属小微权力监督群进行公示。
二、规范使用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规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相关公示材料及留存要求参照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规范账户与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可按规定向我局申请自管。经由我局依法办理并与业主委员会开展谈话提醒后,将公共收益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划转至小区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并专账管理。
四、规范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公共收益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合同、账目、银行流水、票据、台账、公示材料等资料规范管理,按年度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上年度归档;封面注明小区名称、年度、管理单位、收集人及日期等要素;档案应包含合同、台账、收支明细表、银行流水及结账单、凭证、程序文件、公示表、审计报告及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等。
(二)台账管理。台账应根据银行流水编制,备注合同编号。合同与台账表逐一对应,票据、回单、流水、公示表数据与收支明细表逐一对应;年度公示内容按季度数据汇总填写。
五、健全完善制度管理
请各街道结合工作实际,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参考文本(详见附件2、3)制定和完善本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附件:1.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闽建〔2026〕4号)
2.泉州市鲤城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参考文本-适用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3.泉州市鲤城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参考文本-适用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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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