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容器8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5-07-28 10:19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容器8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8日—8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容器80吨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938号三栋一楼(新塘工业区)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容器80吨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938号三栋一楼(新塘工业区),租赁“泉州市美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534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50万元,聘用职工6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塑料容器80吨。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81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车间密闭,注塑、吹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通过一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小,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的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并采取安装隔声窗等有效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及其修改单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分类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可回用于生产;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5年06月20日在福建环保网络平台上将《泉州市林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容器8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06月27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