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9 11:06 浏览量:1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其综合配套措施,有效盘活我区森林资源资产,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泉州市鲤城区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5.福建省委 省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

  6.《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文〔2024〕25号);

  7.《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5〕1号);

  8.《泉州市关于加快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林长令》(2024年1号)。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鲤城区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分为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制发”、“交易与质押”、“变更与注销”、“管理与监督”、“附则”。

  根据鲤城区森林资源、特色产业、社会经济等情况,首批确定制发三种类型的福林票。

  1.“山海协作类”福林票(简称Ⅰ类福林票)。

  2.“花卉产业类”福林票(简称Ⅱ类福林票)。

  3.“森林文旅类”福林票(简称Ⅲ福林票)。

  四、专业名词解释

  1.“山海协作类”福林票:指合作方出资或提供林产品基地与发行单位合作,通过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示范基地提升建设、订单产品产业链完善等多种方式,形成山海协作的合作共赢发展模式,由发行单位、林产品基地等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

  2.“花卉产业类”福林票:合作方出资或提供花卉种植基地与发行单位合作投资建设花卉基地。通过基础设施配套、花卉技术引进、产业链延伸等多种方式,形成“花卉产业+文旅+销售”的合作共赢发展模式。由发行单位、花卉企业等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

  3.“森林文旅类”福林票:指合作方出资或提供森林资源与发行单位合作开发森林文旅,通过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产业链完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汇产品等多种方式,打造紫帽山森林文旅基地,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由发行单位、文旅企业等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2235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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