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泉州市鲤城区陆陆嘴食品店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分别于2026年9月7日、2026年9月14日向你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鲤政行复〔2026〕119号),中国邮政因查无此人且你电话无法接通,将信件退回本机关。本机关经核实,你电话未能接通,邮递员无法联系你。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鲤政行复〔2026〕119号),决定如下:本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1号楼208室)领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