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身份证:360735199403****31,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丰山乡下湘村******):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依据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因你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我局于2026年10月26日作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闽泉鲤城管罚催字〔2025〕00045号)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闽泉鲤城管罚催字〔2025〕000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规定催告。
1.请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的行政处罚内容。
2.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是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352号
联系电话:0595-22191321
附件:《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闽泉鲤城管罚催字〔2025〕00045号)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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