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的开户账号;对于无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对象,可依据街道办事处与救助对象、代为支取人签订的代领协议,由他人代为领取。代为支取人一般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经本人同意指定的其他人员。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发现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