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第五中学江南校区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6月16日—6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第五中学江南校区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三、建设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第五中学江南校区选址于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本项目用地面积71217m2,总建筑面积121043.39m2;规划设立65个中学教学班(初中部29班,高中部36班)及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为:教学楼、综合楼、宿舍楼、食堂及体育活动场所等。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运营时,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实验室废水应中和调节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达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62904吨。
2、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引至楼顶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通过25m排气筒(DA002、DA003)有组织排放;地下车库废气应设置强制通风系统,废气引至地上2.5m 以上通过百叶窗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应经16m高专用排烟管道(DA004)引至高空排放。运营期,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浓度限值,实验室废气(HCL、NOX、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汽车废气(CO烃类、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校区应合理布局,对柴油发电机、排风排烟、水泵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应加强管理,采取在校内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 dB,夜间≤50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化学实验室废试剂瓶、废弃的化学试剂、实验废液、沾染化学药剂的玻璃器皿、废弃的称量纸、擦拭纸;生物实验室沾染染色剂、固定液的载玻片、盖玻片、实验棉签、解剖废弃耗材等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应设置垃圾桶,厨余垃圾应委托专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6年03月30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将《泉州第五中学江南校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6年04月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