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云森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支撑片2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8日—8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云森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支撑片200吨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云森科技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浦工业区东路8号综合楼一楼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森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浦工业区东路8号综合楼一楼。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租赁建筑面积800m2,年产塑料支撑片200吨。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及表4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16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时车间密闭,注塑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DA001)的排气筒外排;破碎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MDI、氨、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标准,有组织外排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排放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拌料机、破碎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塑料边角料及废次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6年6月1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将《泉州云森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支撑片2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6年6月8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