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帮助我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鲤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泉鲤退役军人规〔2026〕1号)。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三、工作进展
2026年1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鲤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最终修改形成《鲤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送审稿)》。2026年2月,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4日。
五、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二类: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类: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补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2.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医保目录内100%比例给予补助。
3.七级至十级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三)补助流程
第一、二类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到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鲤城分中心协助查询相关数据,加盖公章汇总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三类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携带以上材料至户籍属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上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再汇总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医疗费用补助金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1.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3.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4.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例1:陈某某,在乡七级残疾军人,其医疗总支出为15758.82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12678.52元,个人支付金额为3080.3元,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其补助2464元。
例2:蒋某某,参战退役人员,其医疗总支出为10801.2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6654.59元,个人支付金额为4146.61元,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其补助3317元。
六、注意事项
(一)认定范围:仅限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时限要求:年度费用当年结清,跨年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外)。
七、关键词诠释
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床位费、手术费、医药费、护理费等。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针对需要长期门诊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经医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梁峥,联系电话:0595—22355260。
-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鲤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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